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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 2023-10-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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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000134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000134101002)

业务办理项名称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业务办理项名称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业务办理项名称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

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三、行业系统名称

统计系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实施依据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第八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内容: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第八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内容: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第八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内容: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五、实施机关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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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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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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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层级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省级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省级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条件型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条件型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条件型

八、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 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3) 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1) 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2) 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3) 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九、申请材料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十一、审批程序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

十三、收费信息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涉外调查许可证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3年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审批结果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调查许可证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3年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调查许可证。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3年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有无年检要求:否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1)有无年报要求:否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1)有无年报要求:否

十八、监管主体

1.本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2.延续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审批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3.变更本省(区、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机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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